中国原生文明启示录 作者:孙皓晖
中国原生文明启示录__52
面的高度警觉,绝不是空穴来风。而要做到国家权力安全稳定地运行,防范潜在的隐患,自然是极其重要的。因此,在战国法家看来,无论是国君,还是政治家、理论家,其洞察社会、熟悉国情、知晓臣下在权力阶层中的破坏性作为,都是最基本的政治才能,也是最基本的政治需要。这就是“知下之明”。
要做到真正“知下”,并且达到“明”的境界,仅仅依靠经验主义的“眼见为实”是远远不够的。要真正“知下”,就必须要有某些必要的手段与方法。这些手段与方法,就是申不害与韩非所说的“术”。依靠“术”做到“知下之明”,进而达到安全驾驭群臣并安全运行国家权力,就是“术治”。
综上所述,全部的逻辑关系是:国家稳定依靠权力稳定——权力稳定依靠消除隐患与危机——消除权力隐患与危机依靠知下之明——知下之明依靠一套方法与手段——方法与手段的有效依靠系统化总结——系统有效的方法与手段就是术——运用术安全驾驭群臣并安全运行国家权力就是“术治”——术治同时是保障法治运行的手段与方法。
从社会实践看,是“知下之明”的重要性,催生了以申、韩为代表的法家术治派。
这个术治派,后世称为“申韩之术”。
4 术治理论在政治实践中的变形
术治,是后世学者概括法家三大流派时的通行说法,用以表示其学说特征。
战国法家的原本说法,叫做“法术”——从属于法治条件的术。
从理论意义上说,后世的“术治”概念,有利于说明问题。虽然,“法术”的概念更具有原发与准确的特点。但是,在两千余年的历史烟雾中,“法术”已经被政治异化为“权术”理念,又被江湖神异语言雷同混淆。如此,不利于语言谱系的简明化。有鉴于此,我们还是以“术治”概念来说话。
但是,我们必须明确一点,从国家的治式结构上说,“术治”不是第一层级的统治方式选择意义上的范畴。具体说,术治不是与法治、人治、德治、礼治等范畴并列的概念,而是一个低层级概念,是实施方式选择意义上的概念。从政治实践看,“术治”是与“吏治”并列的概念。也就是说,术治是法治之下的从属概念,是以推行法治为前提的一种掌握“治情”的具体方式。
(1)术治派对“术治”的理论设定
依据理论,术治的功能定位,只是督察臣下的一个系统方式。术治的政治目标,则是“赏善察奸,使臣并进辐辏”——赏赐有功,揭发奸恶,增强臣下阶层的凝聚力,使其像车轮辐条聚向车轴一样,形成以国君为轴心的国家机器。
韩非子的《定法》篇,对术治的规定是:“术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操杀生之柄,课群臣之能者也。”申不害《大体篇》的说法是:“为人君者,操其契,以责其名。”韩非子《难三》篇对术治政治目标的概括是:“论之于任,试之于事,课之于功,故群臣公政而无私。”
这三则论说,明确规范了“术治”的三个基本方面。
其一,明于用人。以职责所在为依据,遴选具有职责要求能力的人任官。
其二,明于督察。依据职务要求(循名),去查核官员的实际表现(责实)。
其三,明于知下。从三方面查核官员,以达到“知下”目标。一则,核查官员在任期内的政绩;二则,以突发事件测试官员的实际能力;三则,核查官员报来的功劳是否确实。
显然,术治的理论设定功能,是“课群臣之能”;理论设定的政治目标,是督察官员达到“公政而无私”的境界;理论设定的具体方式,是“循名责实”,是“论之于任,试之于事,课之于功”。从历史发展的实践看,无论任何时代,无论任何国家,这种“察奸去恶”的官员督察制度,都是不可缺少的。也就是说,术治派的理论设定是没有重大缺失的。至少,截至目前为止,我们还没有在理论体系中发现术治派的致命缺陷。
(2)实践推行中的非制度化与神秘化,是术治派始料不及的致命缺陷 作为督察方式的术治,在实际执行中是什么样的呢?让我们来看一个典型的例子。——。韩非子对管仲的批驳。
韩非子《难三》,就“法”与“术”的不同运用方式,对管仲的一则主张提出了批评。韩非子的论述是这样的。
首先,韩非引用了《管子》的一则著名言论:“言于室,满于室,言于堂,满于堂,是谓天下王。”管子的这几句话,主张政治生活的光明正大,是那个时代典型的大阳精神,认为政治家说的话要叫所有人都听得见(满室满堂)。也就是说,管子是反对政治神秘化的。
韩非子却不这样看,他认为管子的说法是不准确的,是有缺陷的。首先,他指出,所谓“言室满室,言堂满堂”,指的一定不是君主的游戏饮食之类的隐私事务;其次,他认为,这一说法“必谓大物也。人主之大物,非法即术。”也就是说,只有政治大事,才会在厅堂去说,才有必要光明正大。然后,韩非又进一步分析认为:管子只说对了一半,在政治生活中,法可以公开,术却是不能公开的。韩非子这段话很典型,全文引用如下——
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术者,藏之于胸中,以偶众端,而潜御群臣者也。故法莫如显,而术不欲见。是以,明主言法,则境内卑贱莫不闻知也,不独满于堂。用术,则亲、爱、近、习,莫之得闻也,不得满室。而管子犹曰“言于室,满室,言于堂,满堂”,非法术之言也!
韩非子这段话的中心意思是说:法律越公开越好,术治则越秘密越好。术治的秘密性程度,要达到亲人、爱人、熟悉的人、常有交往的人都不能知道的绝对私密地步,如何能叫所有人都知道呢?只有这样的秘密方式,才是术。管子的话,不是“法术”的主张。
对于术治的神秘性,申不害在《大体篇》中的表述是:要“去听”——听见的事要装作没听见,“去视”——看见的事要装作没看见,“去智”——要装作什么也不知道。所以如此,原因在于:“治不逾官,虽知弗言。”就是说,作为君主,不可能越过官吏去治理天下。所以,就是知道了官员作伪犯奸,也最好不明说。只有这样,才能藏于无事,以示天下无为。才能做到“独听、独视、独断”。独听者谓“聪”,独视者谓“明”,能独断者,可以为天下王。
也就是说,秘而不宣,使人“莫之得闻”,是术治的最重要特征。
在这种神秘化理念下,申不害与后来的韩非,都在自己的著作中系统地总结出了一套用于督察官员的秘密“法术”。韩非子总结的法术,主要有两个系列:其一,辨奸系列——七术。这是辨识臣下是否奸恶的七种手段;其二,预警系列——六微。这是在奸行发微阶段洞察其蛛丝马迹的六种手段。
凡此种种手段的神秘化,见诸实践,便自然成为一种不受任何法律规范的秘密操作。其后果,必然带来政治实践的神秘化与黑箱化,最终导致“术”与“法”的脱离——术在法外秘密执行。由此,“法术”不再以法治之术而存在,而必然沦落为“权术”——权力拥有者之术。这种“权力之术”的实践化,必然使权力者摆脱法治而挥洒个人意志,打开了法治沦为人治的秘密通道。正当的监察制度,以阴暗手段的方式去实施,必然使法治意义上的监察督导,沦为只接受权力意志的秘密武器。
这种严重变异,应该是法家术治派始料不及的。
战国时代,是政治生活阳光化最为充分的一个时代。就其主流说,阳谋精神占据了政治领域的主导地位。但是,如同宇宙黑洞与太阳黑子一样,大阳精神的战国时代,也有阴谋横行的大量劣迹,也有信奉阴谋政治的君王与国家。其中的典型,就是申不害变法之后的韩国。申不害与韩非子这两个法家术治派人物,又恰恰都是韩国人,平生最主要的政治实践,也都在韩国。这是非常值得深入探索的一个问题,这里只是提出来而已。
我们要说的是,如果督察的职能制度化,法家术治派无疑是对中国古典法治文明的巨大贡献。可是,术治派恰恰是反其道而行之,主张督察术的神秘化,主张督察术的独事性。不管这一主张在当时有着多少历史的合理性及当时的必要性,作为一种文明历史的审查,我们对其弊端,对其危害,都必须予以深刻揭示。
从本质上说,非制度化的神秘督察术,与申不害韩非子设定的法治出发点,已经严重背离。就其效果说,恰恰是对当时法治的一种深刻破坏,是对健康政治生活的严重侵蚀。术治的实际推行,对整个法家的变法实践,对整个社会的法治实践,都产生了严重的强硫酸式的腐蚀效应。
首先,术治在实践上销蚀了法家“势治派”的合理一面,使主张“君权至上”的势治派,在政治实践上很容易陷入庙堂阴谋的沼泽地,使君权不再以制度化的权力集中为根基,而陷入难以捕捉的君主专权的术治;其次,神秘术治的推行,也对法治派的法治实践产生了严重的销蚀作用,使政治生活中的法治环境渗透进秘密的人治因素,最终严重扭曲健康阳光的政治文明。
(3)商鞅的法治理念与术治派的深刻对峙
这里有一个很重要的历史信息,值得我们关注。与申不害同一时期的大法家商鞅,在《商君书·画策》篇中,对国家政治灾难提出了分析,也提出解决办法。他是这样说的:“国之乱也,非其法乱也,非法不用也。国皆有法,而无使法必行之法……故,为必治之政,行必行之令……不贵义而贵法,法必明,令必行,则已矣!”
商鞅这段论说的核心,强调了一个最根本的法治原则——
法律是不能自动作为的,必须由君主官员等特定人群组成的权力体系来推行。所以,权力体系中每个人的行为,都必须明白无误地按照法律行动。个人行为是否以法律为准则,是国家或治或乱的最根本界限。
最后,商鞅提出的对策是:“为必治之政,行必行之令;法必明,令必行,则已矣!”也就是说,防止国家政治灾难的惟一出路,是使法律政令成为必须见诸每个国家官员实际行动的最高准则,使政令必须成为实际执行的政令。法律政令只要明白无误地贯彻于君主行动,贯彻于官员行动,国家就不会有混乱灾难。
这一思想,与管子的“言室满室,言堂满堂”的政治阳光化主张,完全一致。
可是,术治派却告诉我们,督察术是不能明白推行的,它必须是秘密的独事行为。千里之堤,溃于蚁穴。法治灾难的缺口,就是这样打开的。术治的实践方式,使它完全脱离了原本的理论设定,成为法家体系的毒素。术治,是一口淬毒的匕首,使健康阳光的政治生活糜烂为难以医治的脓疮溃疡。
商鞅与管子的主张,最充分地说明,依据当时社会的法家认识水平,已经完全洞察了政治活动渗入秘密行为的危害性,并提出了有效的解决方法。必须看到,申不害与韩非子的“术治”主张,不是因为时代的局限性而产生的思想局限性,而是一种完全自觉的君权阴谋化理论。即或在当时的政治生活中,这种理论见诸实践,也带来了巨大的危害。同时,也遭受到了包括来自法家法治派广泛而严厉地批评。
从文明史的意义上说,战国法家的术治派,是一种有害遗产,我们必须坚决抛弃。
下面的历史进程也将证明,在韩国变法实践中推行的神秘化的术治,不管其理论设定的目标多么正当,都因为其执行手段完全违背了法治的公开化、制度化精神,终于导致了韩国变法的快速流产,并且给这个中原战国留下了久远的权谋政治的后遗症。
5 申不害的韩国变法
韩昭侯八年,也就是公元前355年,申不害在韩国实行变法,历时15年。
申不害变法的实际内容,在史料海洋中的可见信息,比吴起在楚国的变法还要少。保留下来的点滴史料的关注点,又大多都在申不害的术治方面。其推行的实际制度,只有最笼统的说法而已。虽然如此,结合点滴史料,并依据战国变法的共性方面,我们至少还是可以有如下几点推论:
其一,申不害担任了韩国丞相,基本是全权变法,历时15年。
其二,变法削小了贵族封地,遏制了贵族的封地治权,但没有取缔封地制度。
其三,变法陆续颁布了一大批法令,开始阶段推行了法治,并一定程度地整肃了社会混乱,有利于社会生产积极性的发挥,使经济有了很大的发展。但是,由于没有彻底废除春秋时代晋国的旧律法,也没有清理韩国的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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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的高度警觉,绝不是空穴来风。而要做到国家权力安全稳定地运行,防范潜在的隐患,自然是极其重要的。因此,在战国法家看来,无论是国君,还是政治家、理论家,其洞察社会、熟悉国情、知晓臣下在权力阶层中的破坏性作为,都是最基本的政治才能,也是最基本的政治需要。这就是“知下之明”。
要做到真正“知下”,并且达到“明”的境界,仅仅依靠经验主义的“眼见为实”是远远不够的。要真正“知下”,就必须要有某些必要的手段与方法。这些手段与方法,就是申不害与韩非所说的“术”。依靠“术”做到“知下之明”,进而达到安全驾驭群臣并安全运行国家权力,就是“术治”。
综上所述,全部的逻辑关系是:国家稳定依靠权力稳定——权力稳定依靠消除隐患与危机——消除权力隐患与危机依靠知下之明——知下之明依靠一套方法与手段——方法与手段的有效依靠系统化总结——系统有效的方法与手段就是术——运用术安全驾驭群臣并安全运行国家权力就是“术治”——术治同时是保障法治运行的手段与方法。
从社会实践看,是“知下之明”的重要性,催生了以申、韩为代表的法家术治派。
这个术治派,后世称为“申韩之术”。
4 术治理论在政治实践中的变形
术治,是后世学者概括法家三大流派时的通行说法,用以表示其学说特征。
战国法家的原本说法,叫做“法术”——从属于法治条件的术。
从理论意义上说,后世的“术治”概念,有利于说明问题。虽然,“法术”的概念更具有原发与准确的特点。但是,在两千余年的历史烟雾中,“法术”已经被政治异化为“权术”理念,又被江湖神异语言雷同混淆。如此,不利于语言谱系的简明化。有鉴于此,我们还是以“术治”概念来说话。
但是,我们必须明确一点,从国家的治式结构上说,“术治”不是第一层级的统治方式选择意义上的范畴。具体说,术治不是与法治、人治、德治、礼治等范畴并列的概念,而是一个低层级概念,是实施方式选择意义上的概念。从政治实践看,“术治”是与“吏治”并列的概念。也就是说,术治是法治之下的从属概念,是以推行法治为前提的一种掌握“治情”的具体方式。
(1)术治派对“术治”的理论设定
依据理论,术治的功能定位,只是督察臣下的一个系统方式。术治的政治目标,则是“赏善察奸,使臣并进辐辏”——赏赐有功,揭发奸恶,增强臣下阶层的凝聚力,使其像车轮辐条聚向车轴一样,形成以国君为轴心的国家机器。
韩非子的《定法》篇,对术治的规定是:“术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操杀生之柄,课群臣之能者也。”申不害《大体篇》的说法是:“为人君者,操其契,以责其名。”韩非子《难三》篇对术治政治目标的概括是:“论之于任,试之于事,课之于功,故群臣公政而无私。”
这三则论说,明确规范了“术治”的三个基本方面。
其一,明于用人。以职责所在为依据,遴选具有职责要求能力的人任官。
其二,明于督察。依据职务要求(循名),去查核官员的实际表现(责实)。
其三,明于知下。从三方面查核官员,以达到“知下”目标。一则,核查官员在任期内的政绩;二则,以突发事件测试官员的实际能力;三则,核查官员报来的功劳是否确实。
显然,术治的理论设定功能,是“课群臣之能”;理论设定的政治目标,是督察官员达到“公政而无私”的境界;理论设定的具体方式,是“循名责实”,是“论之于任,试之于事,课之于功”。从历史发展的实践看,无论任何时代,无论任何国家,这种“察奸去恶”的官员督察制度,都是不可缺少的。也就是说,术治派的理论设定是没有重大缺失的。至少,截至目前为止,我们还没有在理论体系中发现术治派的致命缺陷。
(2)实践推行中的非制度化与神秘化,是术治派始料不及的致命缺陷 作为督察方式的术治,在实际执行中是什么样的呢?让我们来看一个典型的例子。——。韩非子对管仲的批驳。
韩非子《难三》,就“法”与“术”的不同运用方式,对管仲的一则主张提出了批评。韩非子的论述是这样的。
首先,韩非引用了《管子》的一则著名言论:“言于室,满于室,言于堂,满于堂,是谓天下王。”管子的这几句话,主张政治生活的光明正大,是那个时代典型的大阳精神,认为政治家说的话要叫所有人都听得见(满室满堂)。也就是说,管子是反对政治神秘化的。
韩非子却不这样看,他认为管子的说法是不准确的,是有缺陷的。首先,他指出,所谓“言室满室,言堂满堂”,指的一定不是君主的游戏饮食之类的隐私事务;其次,他认为,这一说法“必谓大物也。人主之大物,非法即术。”也就是说,只有政治大事,才会在厅堂去说,才有必要光明正大。然后,韩非又进一步分析认为:管子只说对了一半,在政治生活中,法可以公开,术却是不能公开的。韩非子这段话很典型,全文引用如下——
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术者,藏之于胸中,以偶众端,而潜御群臣者也。故法莫如显,而术不欲见。是以,明主言法,则境内卑贱莫不闻知也,不独满于堂。用术,则亲、爱、近、习,莫之得闻也,不得满室。而管子犹曰“言于室,满室,言于堂,满堂”,非法术之言也!
韩非子这段话的中心意思是说:法律越公开越好,术治则越秘密越好。术治的秘密性程度,要达到亲人、爱人、熟悉的人、常有交往的人都不能知道的绝对私密地步,如何能叫所有人都知道呢?只有这样的秘密方式,才是术。管子的话,不是“法术”的主张。
对于术治的神秘性,申不害在《大体篇》中的表述是:要“去听”——听见的事要装作没听见,“去视”——看见的事要装作没看见,“去智”——要装作什么也不知道。所以如此,原因在于:“治不逾官,虽知弗言。”就是说,作为君主,不可能越过官吏去治理天下。所以,就是知道了官员作伪犯奸,也最好不明说。只有这样,才能藏于无事,以示天下无为。才能做到“独听、独视、独断”。独听者谓“聪”,独视者谓“明”,能独断者,可以为天下王。
也就是说,秘而不宣,使人“莫之得闻”,是术治的最重要特征。
在这种神秘化理念下,申不害与后来的韩非,都在自己的著作中系统地总结出了一套用于督察官员的秘密“法术”。韩非子总结的法术,主要有两个系列:其一,辨奸系列——七术。这是辨识臣下是否奸恶的七种手段;其二,预警系列——六微。这是在奸行发微阶段洞察其蛛丝马迹的六种手段。
凡此种种手段的神秘化,见诸实践,便自然成为一种不受任何法律规范的秘密操作。其后果,必然带来政治实践的神秘化与黑箱化,最终导致“术”与“法”的脱离——术在法外秘密执行。由此,“法术”不再以法治之术而存在,而必然沦落为“权术”——权力拥有者之术。这种“权力之术”的实践化,必然使权力者摆脱法治而挥洒个人意志,打开了法治沦为人治的秘密通道。正当的监察制度,以阴暗手段的方式去实施,必然使法治意义上的监察督导,沦为只接受权力意志的秘密武器。
这种严重变异,应该是法家术治派始料不及的。
战国时代,是政治生活阳光化最为充分的一个时代。就其主流说,阳谋精神占据了政治领域的主导地位。但是,如同宇宙黑洞与太阳黑子一样,大阳精神的战国时代,也有阴谋横行的大量劣迹,也有信奉阴谋政治的君王与国家。其中的典型,就是申不害变法之后的韩国。申不害与韩非子这两个法家术治派人物,又恰恰都是韩国人,平生最主要的政治实践,也都在韩国。这是非常值得深入探索的一个问题,这里只是提出来而已。
我们要说的是,如果督察的职能制度化,法家术治派无疑是对中国古典法治文明的巨大贡献。可是,术治派恰恰是反其道而行之,主张督察术的神秘化,主张督察术的独事性。不管这一主张在当时有着多少历史的合理性及当时的必要性,作为一种文明历史的审查,我们对其弊端,对其危害,都必须予以深刻揭示。
从本质上说,非制度化的神秘督察术,与申不害韩非子设定的法治出发点,已经严重背离。就其效果说,恰恰是对当时法治的一种深刻破坏,是对健康政治生活的严重侵蚀。术治的实际推行,对整个法家的变法实践,对整个社会的法治实践,都产生了严重的强硫酸式的腐蚀效应。
首先,术治在实践上销蚀了法家“势治派”的合理一面,使主张“君权至上”的势治派,在政治实践上很容易陷入庙堂阴谋的沼泽地,使君权不再以制度化的权力集中为根基,而陷入难以捕捉的君主专权的术治;其次,神秘术治的推行,也对法治派的法治实践产生了严重的销蚀作用,使政治生活中的法治环境渗透进秘密的人治因素,最终严重扭曲健康阳光的政治文明。
(3)商鞅的法治理念与术治派的深刻对峙
这里有一个很重要的历史信息,值得我们关注。与申不害同一时期的大法家商鞅,在《商君书·画策》篇中,对国家政治灾难提出了分析,也提出解决办法。他是这样说的:“国之乱也,非其法乱也,非法不用也。国皆有法,而无使法必行之法……故,为必治之政,行必行之令……不贵义而贵法,法必明,令必行,则已矣!”
商鞅这段论说的核心,强调了一个最根本的法治原则——
法律是不能自动作为的,必须由君主官员等特定人群组成的权力体系来推行。所以,权力体系中每个人的行为,都必须明白无误地按照法律行动。个人行为是否以法律为准则,是国家或治或乱的最根本界限。
最后,商鞅提出的对策是:“为必治之政,行必行之令;法必明,令必行,则已矣!”也就是说,防止国家政治灾难的惟一出路,是使法律政令成为必须见诸每个国家官员实际行动的最高准则,使政令必须成为实际执行的政令。法律政令只要明白无误地贯彻于君主行动,贯彻于官员行动,国家就不会有混乱灾难。
这一思想,与管子的“言室满室,言堂满堂”的政治阳光化主张,完全一致。
可是,术治派却告诉我们,督察术是不能明白推行的,它必须是秘密的独事行为。千里之堤,溃于蚁穴。法治灾难的缺口,就是这样打开的。术治的实践方式,使它完全脱离了原本的理论设定,成为法家体系的毒素。术治,是一口淬毒的匕首,使健康阳光的政治生活糜烂为难以医治的脓疮溃疡。
商鞅与管子的主张,最充分地说明,依据当时社会的法家认识水平,已经完全洞察了政治活动渗入秘密行为的危害性,并提出了有效的解决方法。必须看到,申不害与韩非子的“术治”主张,不是因为时代的局限性而产生的思想局限性,而是一种完全自觉的君权阴谋化理论。即或在当时的政治生活中,这种理论见诸实践,也带来了巨大的危害。同时,也遭受到了包括来自法家法治派广泛而严厉地批评。
从文明史的意义上说,战国法家的术治派,是一种有害遗产,我们必须坚决抛弃。
下面的历史进程也将证明,在韩国变法实践中推行的神秘化的术治,不管其理论设定的目标多么正当,都因为其执行手段完全违背了法治的公开化、制度化精神,终于导致了韩国变法的快速流产,并且给这个中原战国留下了久远的权谋政治的后遗症。
5 申不害的韩国变法
韩昭侯八年,也就是公元前355年,申不害在韩国实行变法,历时15年。
申不害变法的实际内容,在史料海洋中的可见信息,比吴起在楚国的变法还要少。保留下来的点滴史料的关注点,又大多都在申不害的术治方面。其推行的实际制度,只有最笼统的说法而已。虽然如此,结合点滴史料,并依据战国变法的共性方面,我们至少还是可以有如下几点推论:
其一,申不害担任了韩国丞相,基本是全权变法,历时15年。
其二,变法削小了贵族封地,遏制了贵族的封地治权,但没有取缔封地制度。
其三,变法陆续颁布了一大批法令,开始阶段推行了法治,并一定程度地整肃了社会混乱,有利于社会生产积极性的发挥,使经济有了很大的发展。但是,由于没有彻底废除春秋时代晋国的旧律法,也没有清理韩国的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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