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原生文明启示录 作者:孙皓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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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说他刻薄也罢,这种政治行为背后潜藏的那种对法律执行神圣性的异乎寻常的坚定信念,都不得不令你心生景仰。我们可以做不到一个伟人的境界,甚或,我们可以不喜欢这种有拒绝亲民之嫌的顽石性格;可是,我们可以做到的,是至少不对这样的人格进行诬蔑。

    秦国第一批法令推行之后,国民精神迅速改观,国家实力也获得了很大发展。

    在此期间,秦国以攻为守,相继对魏国、韩国打了五仗。

    第一次,是变法开始后第二年,即公元前358年,在韩国西山(今豫西山地)反击韩军。韩国这一地区与秦国东南的商於地区接壤,韩国压迫并渗透这一地区,秦国是被迫作战;第二次,是变法开始后第六年,也就是公元前354年,秦国实力有所增强,对魏国在河西的军事重镇少梁邑发动攻势,夺回了少梁城;第三次,是变法开始后的第八年,也就是公元前352年,魏国在马陵道大败于齐国,秦国趁机进攻魏国河东地区,攻陷魏国老都城安邑后撤军;第四次,变法开始后第九年,也就是公元前351年,秦国进攻魏国,攻陷固阳城后撤军;第五次,是秦国变法开始后的第十年,也就是公元前350年,魏国在霸权衰落后大举反击秦国,包围秦国河西高原的定阳,也就是今日延安地区。秦孝公迫于魏国的强大压力,与魏惠王会盟于秦东华山地带的彤城,再度割地妥协,之后罢兵。

    五次战争,四胜一败,证实了秦国变法的初步成功。

    变法推行的第八年,公元前352年,商鞅晋升为大良造,总领秦国军政。

    定阳之战的失败,以事实证明了秦国的国力还不够超强。面对曾经率先变法而成为超强大国的魏国,即或其已经开始衰落,初步变法后的秦国还是无法撼动的。应该说,这一次军事上的挫折,是秦国开始第二次变法的直接动力。

    5 商鞅第二次深度变法

    公元前350年,秦孝公十二年,秦国开始了第二次深度变法。

    秦国第二次变法的主要方向是深度整合社会,其内容是六个基本方面。

    (1)废除井田制,全面实现农耕经济私田化

    按照当时的说法,这一变革叫做“废井田,开阡陌”。所谓废井田,就是以法律形式宣布井田制及其依附制度无效,自此推行新的农耕经济制度。所谓开阡陌,就是将旧井田制土地中的大小田界,以及已经废弃的沟渠、公井、旧时留置的战车道路等,统统夷平,变为可耕田地,然后分配给民众。

    自春秋时代以来,事实上,井田制在东方列国大体都已经被废除了。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却没有一个国家在变法中公开地、彻底地宣布废除井田制。所以,东方各国的井田制在事实上也就没有真正彻底地废除,还有着各种各样残余形式的存在。尤其是,东方各国都还保留着相对完整的封地制,基本上还都实行着封地自治。所以,在贵族封地里是废除井田制,还是在老传统下继续维持,都取决于封地领主的政策。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旧井田制及其依附人口,是不可能全面地一次性地退出华夏社会的。

    由于秦国的相对封闭,井田制的保留也相对完整,与井田制互相依附的奴隶制,也相对完整。我们在前面曾经说过,《后汉书》曾经记载了春秋时期一个叫做“无弋援剑”的秦国奴隶逃亡的故事。它说明,秦国的奴隶存在,无论在数量上还是在制度上,都要比东方诸侯国完整。而奴隶阶层与依附于贵族封地的农耕国人,事实上都是与井田制联结为一个整体的农耕经济形态。商鞅第二次变法推行的“废井田,开阡陌”,是一套系统整合当时秦国农耕经济的法律制度。它的基本方面包括了如下制度:

    一则,废除旧井田制。必然延伸的是废除奴隶制,使奴隶成为可以分得土地的平民。

    二则,废除封地制,变实封制为虚封制。实封制,就是封地领主拥有独立治权。虚封制,就是封地治权统一归于官府,领主不得干预封地治理,而只享有经由官府拨付过来的与封地大小相适应的钱财收入。在实际意义上,这就是废除了封地制度割据自立的一面,而将封地制划入了国家赏赐功臣的制度范围。同时,虚封制的必然延伸,是将旧时封地范围内的依附农户全部解放出来,使他们成为自主耕耘的真正农民。

    三则,对井田制的土地进行全面改造平整,这就是“开阡陌”。

    四则,重新分配由井田制开发平整出来的新耕地,每个男丁农夫分配一百亩,建立新地界。

    五则,土地分配的计量制度是:六尺为一步,两百四十步为一亩。这是历史上的大亩制。

    六则,农民的土地可以自由买卖。这就是“民得买卖”。

    七则,法律保护私田,严禁侵犯私田。私自移动田界,视同盗贼治罪。

    (2)全面推行县制,实现新的国家治理模式

    县,本来特指王畿之地,也就是天子居住的地区。《礼记·王畿》有“天子之县内”的说法。进入春秋中后期,许多大国开始将新兼并的丰腴之地称为“县”,并将“县”作为新土地的治理官署,而将新兼并的边疆区域,或地广人稀之地称为“郡”,也设置官署治理。自此,才有了政权意义上的县与郡。在很长时间里,“郡”多在边地设置,地位在“县”之下。所以,春秋晋国的赵襄子激励战士时喊出的赏格是:“上大夫受县,下大夫受郡!”

    进入战国之世,县、郡的设置,在东方大国已经普及。

    但是,直至商鞅变法之前,东方列国在国家行政治理上,依然是夏商周三代以来的封地本位制。当时的县与郡,都只是一种特殊设置的地区官署而已,类似今日的经济特区,并不是制度化的行政层级。所谓封地本位,其制度形式是封地由封主治理,无论其拥有的城邑多少,土地的里数大小,都没有行政层级的划分。封地内即或有县,也不是行政层级,也得受封地领主辖制。天子的王畿与诸侯国君的直领土地,也同样分封给了大大小小的王子,大大小小的宗室子弟,大大小小的王室功臣。这些封地,也是由封主独立治理。

    这种封地本位制,一直到此前的魏、楚、韩、齐变法,都没有改变。

    商鞅第二次变法推行的县制,是将当时秦国疆土上的乡、邑(城堡)、里(村落)整合归并,全部划分为41个县。各县建置官署,长官为县令,下设县丞(掌民政)、县尉(掌武事)。同时,依据县的大小,设置人数不等的啬夫,也就是各有执掌的县吏。这种县级官署,直属于国家中央政权,不受本县是否有功臣封地的制约。即或某县有某人封地,或本县属于某功臣封地,县级官署也对封地依法推行治权,且只对中央政权负责。后来,商鞅晋升为商君爵位,封地大到商於十余县。但是,商於各县仍然是通过县级官署实施的国家治权,而不是封地治权。

    《商君书·垦令篇》谈到了县治制度的统一性,“百县之治一形,则徙迁者不饰,代者不敢更其制,过而废者不能匿其举。过举不匿,则官无邪人。”这是说,所有县的官署制度,都是统一的,这样,人人都必须遵从,离任和升迁者不能美化自己的政绩,接任者不能随意更改已有的制度,犯错被罢免者不能掩盖自己的错误,如此则官无邪人。由此可见商鞅变法之思虑深刻,可见所以要统一县治制度的重要性。

    商鞅第二次变法,是否同时设置了郡级官署,史料没有明确记载。依据当时秦国土地渐渐扩大,并且战事多发的实际情形,同时设置郡级官署的可能性很大。至少,当时秦国的41县,以自然地理的格局,可以大体划分为四大块:陇西地区、部分河西高原、关中西部中部地区、商於地区。在当时的条件下,如果没有郡一级设置而由国府直接统领41县,政令的快速传递与实际问题的及时解决,难度无疑是很大的。作为一次成熟而彻底的变法,秦孝公商鞅决策层不可能忽视这一点。史料所以忽视,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初期郡守的地位不高,不如普遍建立县制影响之大的缘故。

    县制的推行,是中国古典政治文明已经达到成熟阶段的历史性标志。

    (3)统一经济计量单位及其形制

    历史对这一变革的称号,是“统一度量衡”。

    如同对赵武灵王的变法称之为“胡服骑射”一样,都是从其最具影响力的事件着眼,实际上并不能呈现变法的全部内容。在此前春秋时代的经济变革中,在战国初期的大国变法中,都没有涉及对计量系统的统一整合。而在事实上,计量制的混乱恰恰构成了经济发展的实质性障碍之一。但在当时的变法大潮中,相比于土地改制等基础变法,它却是一个典型的社会细节,受到普遍的忽视。商鞅变法的全面整合性,正是在解决这样具有关键意义的历史细节中表现出来。

    这一改革政策,是在第二次变法的第六年,秦孝公十八年,也就是公元前344年开始具体实施的。这说明,对要害细节的解决,是秦国变法决策层酝酿了较长时间成熟考虑的结果。这一制度包括了两个环节:

    其一,统一度量衡制。在此前的重新分配土地中,已经规定了丈量土地的步长是六尺为一步,二百四十步为一亩。直到今日,陕西关中的农村地区,还有“踏步量亩”的传统做法,叫做蹻地。关中农民“量亩”的普遍标准,按照今日的市尺标准,是一步五尺,与战国的“六尺为步”基本一致。一个有经验的农民成人,其步幅稳定,误差很小。在当时的条件下,这是简便易行并且惟一可以普遍通行的方法。

    除了长度单位,当然还包括了重量单位、容器单位。

    重量单位的基本单元是两、斤、钧。一钧三十斤,用于大宗交易的计量。容器,主要用于计量粮食交易、税谷缴纳等,基本单元是升、斗、石、斛。容器单位与重量单位之间的换算关系,因后世的历史演变,史料已经很难找到准确记载了。

    根据我们对关中农村的调查,关中中部泾惠渠灌区的农业县,就是秦时郑国渠的渠首灌区,在上世纪60年代向政府粮站缴纳公粮,或计量土地产量时,采取的换算方式是:一升三斤,一斗三十斤,一石三百斤;升、斗、石的关系是十进制。当代的关中地区,没有“斛”的说法。但是,战国中后期的秦国与后来的秦帝国,都曾经有运送军粮以斛计算的记载。据此推定,斛在当时是一种专门用于军粮运输、储存的计量单元。据后世考证,一斛大体是一百斤。

    其二,制造并颁布度量衡标准器。当时的方法是:由国家统一制造度(标准尺)、量(标准秤)、衡(标准容器)三方面的标准器具,然后再统一颁发给各相关官署,以及县级官府。各官署与地方官府,将标准度量衡器置于公开场所,以便各种需要者校对。

    在现今传世文物中,只有“商鞅方升”流传下来,保存在上海博物馆。这是当时的秦国官府颁发给重泉县——今日陕西蒲城县的标准升。这件标准器,后来在秦始皇统一度量衡时被调回重新鉴定,证明合格,又在底部刻上了秦始皇诏书,再发还重泉官府。这一事实说明,始皇帝统一度量衡,是以商鞅变法时确定的秦制为标准的。进一步说,秦始皇所统一的天下度量衡制,都是以商鞅变法的秦制为标准的。

    (4)改田赋为户赋,也被称为“口赋”

    关于军赋改制,据《史记·商君列传》记载,是在商鞅第一次变法之时。但是,《秦本纪》记载:“秦孝公十四年,初为赋。”两者相矛盾。战国史大家杨宽先生考证:军赋改制应该在第二次变法的第三年,也就是公元前348年。可见,《商君列传》的记载是连带叙述,不是确指。改田赋为户赋,这是秦国第二次变法中的重大创举之一。

    我们先来看看赋制的源流演变。

    赋,是一种古老的军事用品的无偿征收制度。用今天的话说,就是国防实物税。在大禹治水时代,各部族无偿提供治水实用物资,各部族自带粮食工具等,是赋的直接起源。进入早期国家时代,无论是贵族还是平民,加入军队都要携带自己制造的战车、盔甲与兵器等,这就是早期的军赋。那时候,国家征发量规模小,也很直接化。税的形式还没有产生,赋几乎包容了国家征发的绝大部分,甚或全部。后来,谷物、布帛等日常必需品的征发开始单列,开始成为最早的税。由此,有了赋、税并列的国家征发。

    直到战国中期,赋和税都是并列的,也是分开的。

    直至商鞅变法,战国时代的赋制,都延续了春秋时代鲁国季孙氏开创的田赋制。这一制度的基本操作方式,是依据土地主人拥有可耕地数量的多少,确定征收军用品的数量。但是,随着私田制的普遍化,拥有小块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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